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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 业主应承担清运费用

来源:  聊城晚报      发布于  2019-11-06 10:04:03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其中对人员的出入证(卡)每户免费配备不得少于4张。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额外收取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等。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公告栏等形式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止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价格和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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