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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部门:2014.11.12后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收取暖气开口费

来源:  聊城晚报      发布于  2019-10-24 09:32:02

  供暖季临近,有市民咨询,目前还需不需要缴纳暖气“开口费”,政府有无具体政策?对此,市住建局表示,自2014年11月12日以后办理开工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房价之外再收取供热配套费,即暖气“开口费”,在此之前办理的应视合同约定是否缴纳。

  

  据介绍,对于供热配套费问题,2014年11月12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城区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聊政字﹝2014﹞126号),明确规定供热配套费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另行收取或重复收取。即建设单位在向购房者出售商品房时,房价中应含供热配套费,并写入《房屋销售合同》,不得在合同之外再单独向购房人收取供热配套费(暖气开口费)。因此,自2014年11月12日以后办理开工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房价之外再收取供热配套费;2014年11月12日之前办理开工手续的,在合同约定中收取暖气开口费符合聊政字﹝2014﹞126号文件规定。

  

  2018年9月21日,聊城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收取事宜的通知》(聊政办发﹝2018﹞25号),明确从文件公布之日起,将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得另外向购房人收取。聊政办发﹝2018﹞25号文件出台前,在合同约定中收取燃气开口费符合聊政办发﹝2018﹞25号文件规定。

  

  市住建局提醒,广大业主认真核对相关时间节点及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开发企业违规收取的,他们会督导企业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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