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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的通知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聊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顺利推进。
聊城市保障性安属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聊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认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聊政办发[2022]4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或指定部门牵头,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保租房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政策宣传,牵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摸查和收集工作,建立辖区项目储备库。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盘活闲置住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上级文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或应当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的项目等。
同一市场主体经营多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将位于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内地理位置相邻的多个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整体申请认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资人、住房租赁企业或运营人(指运营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持以下材料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①书面申请;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④项目建设方案;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⑥运营方案;⑦需求调查报告;⑧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2.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部分(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3.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①书面申请;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④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⑥运营方案;⑦需求调查报告;⑧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第六条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不改变其原批准的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商办类、科研教育类房屋改建应以地块、楼栋、单元或独立楼层为单位申请;厂房、仓储类改建应以地块或楼栋为单位申请。
第七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和盘活闲置住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2.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3.改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4.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①书面申请;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④房屋安全检测报告;⑤项目改建方案(附相关图纸);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⑦运营方案;⑧需求调查报告;⑨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第四章 审查和认定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组织领导机构或指定的牵头部门在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内容。审查通过后出具联合审查认定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项目可行的,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认定书,纳入保租房项目库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
第九条 项目认定书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核发。分正本、副本、存根。
实行一项目一证书,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持项目认定书,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享受土地、财政、金融、税费和价格等相关支持政策。项目认定书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项目认定书内容包括:编号、项目名称、建设类型、建设单位基本信息、运营单位基本信息、项目信息(项目位置、土地性质及来源、建设方式、建设规模、户型情况、租金要求、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截止有效日期),投诉电话联合审查意见、核发单位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认定书期满前规定时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续期申请,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组织领导机构或各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换发项目认定书。
第五章 项目退出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满或因特殊原因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序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单位应提前发布退出公示公告,并依法依规完成解除承租对象租赁合同事宜,妥善安置租住人员。公示公告无异议的,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提出退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组织领导机构或各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通过的,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收回项目认定书。落实联动机制,告知相关部门(企业单位),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适时制定项目退出机制,对项目退出事宜进行细化和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上级政策要求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细则将按程序相应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聊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流程图
3.聊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流程图